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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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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林产〔2017〕5号
湖南省林业厅 湖南省财政厅印发《湖南省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
为规范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的认定管理,深入推进产业园区建设,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5月2日
湖南省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两个“百千万”工程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4﹞5号),规范全省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申报、认定和监管,充分发挥省级示范园在转变林业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现代林业发展、推动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是指以现代经营形式组织建设的主导产业突出、要素有效聚集、产业融合发展、产品特色明显、品牌效应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的林业园区。
第三条 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实行“省级定标准、市县和经营主体抓创建、财政以奖代投”机制。对市县和经营主体创建的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达到本办法规定创建标准的,经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认定后授予“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实行动态管理、优进劣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引导,经营主体自主创建;
(二)由发起参与园区创建的经营主体提出申请。该经营主体须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时间在二年以上,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三)园区主导产业特色鲜明,发展规模适度,物质装备先进,科技支撑强劲,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按油茶、楠竹、花卉苗木、林产加工、木本中药材、经济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林下经济、森林旅游(森林康养)九大产业分别确定具体建设标准和认定评分细则(见附件1);
(四)园区主导林产品应实行行业标准化生产和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可控,近二年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抽检未出现过产品不合格;
(五)近二年内经营主体未出现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和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六)园区产业链条较完整,一二三产业融合度高,经济效益好,示范带动能力强。
第六条 已参与现代林业综合产业园创建的,或生产基地在现代林业综合产业园地域内获得财政支持的经营主体,原则上二年内不得申报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
近三年以来未建设林业特色产业园县市区的项目优先纳入申报和评审范围。
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园的创建经营主体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湖南省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申报书》(见附件2);
(二)园区所在地县级政府出台的扶持特色产业园发展文件、会议纪要、政措施、资金预算、发展规划;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除此外,油茶、食用林产品等加工主体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木材加工类主体需提供木材加工许可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主体需提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及其他法定证件;
(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五)创建主体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或林权证复印件,自营生产基地林权证复印件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全景照片,项目工程说明;
(六)创建主体购置的主要生产、加工设施设备或修建的仓库、厂房等附属设施清单、照片;
(七)创建主体主要管理人员学历、职称等证书复印件,创建主体与有关科研院所、技术推广机构等开展科技合作的协议复印件和开展服务的工作情况,自有科研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园区的企业、主要林产品、品牌的有关认证证书复印件,生产标准或技术规范,当年的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九)聘用当地农民的协议和工资表;
(十)该园区五年发展规划。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确定申报指标。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发展需要和省级财政资金筹措情况,确定全年计划认定数和市州申报控制数,各市州严格按照申报控制数组织申报。
(二)创建主体申请。符合省级示范园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湖南省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县级林业、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县级林业、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联合行文向市州林业局、财政局推荐。
(四)市州林业、财政部门复核申报。市州林业、财政部门对县级推荐材料进行复核和综合评选,按照申报控制数联合行文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推荐。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林业、财政部门在联合审核基础上,联合行文直接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申报,同时抄送市州,认定数纳入市州统筹。纸质材料各送 3 份(同时报电子文档)。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 湖南省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条 资格审查。对市州及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推荐的省级示范园,省林业厅对照标准进行资格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全、内容明显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核减申报指标数。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市州林业、财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组成核查组,分市州交叉现场复核。复核组对照创建主体的申报材料逐项现场核实,列出不实材料清单,并对每个申报主体出具核查报告。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
(一)专家组建。由省林业厅或委托省bet体育365官网_365体育投注-手机版下载@协会组建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7人或者9人组成评审组,负责省级示范园评审工作。省林业厅监察部门全程监督评审工作。
(二)专家评分。评审专家按照专家评审组组长的分工,根据现场核实情况及评分标准,独立就某一项评审内容或申报项目进行评分,并对评分结果负责。每位专家评分的原始资料,由专家签名确认后封存备查。认定评审总分100分,51个贫困县的申报项目在专家评审的总分上加10分。
第十三条 结果认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统筹考虑区域产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省级示范园拟认定对象,并在湖南林业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联合发文认定并授牌,认定后每个省级示范园省级财政给予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实行年度常规监测和三年1次加奖评测制度。
年度监测。已认定为省级示范园的创建主体应在每年11月底向林业、财政上报年度监测报表,接受林业、财政主管部门的运行监测管理。各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可随机抽取部分省级示范园进行核查,以确认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
加奖评测。省级示范园认定满3年的,创建主体可向林业、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奖评测,对加奖评测得分达到优秀(90分以上)且得分排名在申请园区数20%之内的省级示范园实行加奖,奖补资金在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创建资金中统筹安排。具体测评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称号,3年内不得再申请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项目。
(一)发生林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重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创建主体因经营不善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故意拖欠或拒绝返还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的土地流转价款、股金红利的;
(四)因拖欠、拒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创建主体改变生产经营方向,主导产业不符合林业特色产业园扶持范围的,或主导产业停止生产,或产业园歇业的;
(六)拒绝接受省级示范园常规监测,或不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监测数据的;
(七)发生与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申报条件不符合的其他重大问题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此前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申报、评审、认定、监管等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